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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18-07-02 15:41  
(校发〔2008〕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规范党支部工作,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之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在所在党委(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党支部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设置党支部,使之不断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成立党支部。
   1.凡是具备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单位,原则上都应单独设置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或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设置党支部。
   2.学生党支部按年级、系、专业或班级设置。一年级、二年级本科生原则上以年级、系或专业为单位设置党支部;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高年级本科生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设置党支部;研究生可依托专业、学科方向或班级设置党支部。
    第四条 新设置或撤并党支部,由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建设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所在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任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配,把那些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过硬的同志选任为党支部书记。为了便于党支部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教师党支部书记不是系(教研室、实验室等)主任的,应兼任相应的副主任。机关和后勤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或党员班主任担任,也可由品学兼优、热心党务工作的学生正式党员担任。
    第九条 加强对党支部书记、委员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支委会一班人要加强学习,在工作中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委员会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开展党的各项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3.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关心群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团结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大胆创新,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推动学校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5.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大学生和青年教工中发展党员;制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积极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努力壮大积极分子队伍。
    6.按期向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7.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好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各自支部的特点,有侧重地抓好工作。
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系(教研室、实验室等)的重要问题;要加强对党员教师的教育和管理,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和各项业务工作中做出贡献。
机关和后勤服务部门党支部要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意志顽强,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推动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学生班级党支部还应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委员会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按分工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有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尊重群众的意见,而不能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第十四条 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杜绝违反法制的言论和行动。
    第十五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一步解放思想,根据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党支部不仅要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还要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效果,使党组织的活动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1.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支持、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支部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经常与其他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党支部委员的学习,严格组织生活,按时召开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岗位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掌握党支部的组织情况;检查和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党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2.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
    3.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党员培训;做好党员奖惩的材料准备工作,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和处分的建议。
    4.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情况,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期间的具体表现,提出发展意见,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第十九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提出宣传教育工作意见,拟定党支部的学习计划,经党支部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
    2 .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落实党支部学习计划,组织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3.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支部决议,围绕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或协助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经常了解并向党支部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
    2.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3.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规党纪和勤政廉政的情况,提出加强党纪、端正党风的有效措施。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做好或具体承办对党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4.考察和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教育,教育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教育,提高全体党员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上级组织反映;协助统战部门落实统战政策,尽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不断完善统战工作的方式方法,认真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结合青年特点,积极开展活动,使其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2.指导、帮助团支部搞好自身建设;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本领,爱岗敬业,积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贡献。
    3.协助组织委员培养教育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
    4.关心团员、青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保密委员的主要职责
    1.教育党员和教职工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增强保密意识。
    2.了解和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变化,分析研究可能发生泄密事故的隐患,做好防范工作。
    3.协助本单位领导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各项规章制度。
    4.协助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调查分析出现各种泄密事故的原因,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习制度。要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并扎实落实学习计划。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两个半天,注重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1.党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通常有以下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及每个党员应完成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2.党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如何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研究讨论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活动安排等;研究讨论对本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研究讨论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党支部自身建设问题等。
    3.党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党支部工作计划;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党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贯彻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等。
    4.党课教育可根据情况安排,一般每季度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一学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每个党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党支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和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把民主评议活动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联系人要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汇报培养情况;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访问的形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重大事情及时向群众通报;要充分发挥党员联系群众的作用,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第三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还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如遇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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